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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唐盛园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5274号 申请人:苏州唐盛园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2号楼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186070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D1栋33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R93CFXH。 法定代表人:**。 苏州唐盛园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唐盛园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南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唐盛园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薛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