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23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富氢能技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国泰北路236号。
被执行人:上海舜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1层A4733室。
原告江苏国富氢能技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舜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19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欠款人民币75,480.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舜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理财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向阳
审 判 员 张玉麟
审 判 员 徐 颖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捷
书 记 员 张 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