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8民初134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南京市鼓楼区人,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南京德视伟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南京市**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4号楼215-D室,实际经营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1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科德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园路龙港科技园A1栋4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德视伟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视公司)、江苏中科德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被告德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德视公司担任销售一职,德视公司注册地在南京市**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4号楼215-D室,但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1405室,并未在**区设立办公场地和经营场所。中科公司属相同情况,注册地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园路龙港科技园,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1405室,也未在龙港科技园设立办公场地和经营场所。**从未在**区和龙港科技园工作过,一直在南京市玄武区上班。请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德视公司的注册地在南京市**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4号楼215-D室,但其在该地点并无经营场所和办事机构,其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1405室,**的工作地点亦在该地址;中科公司的注册地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园路龙港科技园A1栋404室,在**区亦无经营场所和办事机构。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亦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德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德视伟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