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1民初3731号
原告:沂南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孙祖镇南匣石村。
法定代表人:宋祥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砖埠镇西岳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春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先,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系公司经理。
原告沂南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被告伟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伟达公司从事机械设备制造与销售经营期间,为资金周转需要,在2020年4月17日向**公司借款5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期间经多次催要,伟达公司只偿还部分借款,至今尚欠**公司200万元。根据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特诉诸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伟达公司辩称,欠款属实,数额正确,我们同意给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伟达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0年4月17日向**公司借款50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贰零贰零年肆月壹拾柒日借到沂南县**矿业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特立此据。经办:张岚,名称:***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2020.4.17。***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盖章予以确认。后伟达公司偿还部分借款,尚欠**公司借款2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按年利率12%计算借款利息,利息已支付至2021年5月。剩余借款经**公司催要,伟达公司至今未付,故成此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伟达公司向**公司借款200万元,有其借据和微信截图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庭审中,伟达公司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还款。故对**公司要求伟达公司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期内利息为年利率12%,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沂南县**矿业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姜召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翟帅男
书 记 员 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