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用)
(2019)豫0202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开封市宋城路5号山水华府2号楼6层。
被执行人:董志国,男性,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本院在执行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董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董志国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还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202执705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渠秀敏
审判员 梁成勋
审判员 万朝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帅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