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6民初5509号
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2元,减半收取计2,376元,由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