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云海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2966号
原告: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尉路建筑产业园经五路与纬二路西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卢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云海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迎宾路南侧4号楼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徐贤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云海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超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