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6585号
原告:**中,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万学廷,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娟娟,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被告: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开尉路建筑产业园经五路与纬二路西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9184870N。
法定代表人:卢鹏程,公司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363043U。
法定代表人:周青,公司经理。
原告**中与被告**、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负担。
审判员  郭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