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04民初1767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现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书敏,女,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现开封市祥符区。系***女儿。
被告:***,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政,河南崔国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尉路建筑产业园经五路与纬二路西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9184870N。
法定代表人:卢鹏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旗,公司副经理。
被告: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东方国际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5314423P。
法定代表人: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祥,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侯丹丹
人民陪审员  宋桂花
人民陪审员  石爱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伦振楠
书记员李灿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