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山水华府**楼**。
法定代表人:卢鹏程。
被执行人:***,男,1978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本院在执行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渠秀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