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3民初5157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5月27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男,汉族,1956年12月13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凡占伟,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鹏程,任总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5号山水华府2号楼6层。
委托代理人吕宽,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开封新世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司凤英
人民陪审员  赵卫青
人民陪审员  王自豪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