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4794号
原告:恩施东方电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欧亚达家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95466734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川市荆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小区12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0LTD0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恩施东方电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利川市荆南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恩施东方电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125.00元,亦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0.00元,减半收取1125.00元,由原告恩施东方电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