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24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豫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卢氏县杜关镇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受理洛阳豫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氏县杜关镇初级中学合同一案,(2015)三民终字第0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氏县杜关镇初级中学按照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三民终字第015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段宇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