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豫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豫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535-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豫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横涧乡大干村小干组。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法院东侧煤厂院内。
洛阳豫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依据(2011)卢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现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新建路支行以其子***名义有存款并已于2014年11月25日冻结14101.00元,现需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以其子***名义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新建路支行账号6224418002025857内的资金14万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东城营业部;账号:183101040008521)。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