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261号
原告:南京菲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30号软件谷科创城C2幢0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98号12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菲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南京菲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菲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菲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36.25元,财产保全费3,656.25元,合计诉讼费8,692.50元,由南京菲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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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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