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261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菲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30号软件谷科创城C2幢07层。
被申请人:上***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98号1207室。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南京菲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上***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21)沪0104民初1261号民事裁定书后,现南京菲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对被申请人上***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菲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7,25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