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洛民终字第1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新安县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特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容海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特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紫,洛阳市西工区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特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容海项目部、洛阳特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洛阳特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容海项目部负责人***及其与洛阳特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