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03执15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阳高新区恒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与仲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0905876。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南阳高新区恒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阳高新区恒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8)豫1303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南阳高新区恒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83997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9年5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催告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
1.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保险、有价证券、等线索,支付宝、财富通多个账号共有存款1032.72元,已扣划至本院账户,有2010年4月10日注册的车牌号为豫R×××××骊威牌、2011年1月27日注册的车牌号豫R×××××3思铂睿牌、2011年8月4日注册的车牌号豫R×××××B五菱牌、2018年4月2日注册的车牌号豫R×××××H别克牌轿车共四辆,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2.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有价证券、支付宝、财富通等线索。
二、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1.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于2019年6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南阳高新区恒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8399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18)豫1303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为准,已执行到位的1016元应从本息中依法予以扣除)等。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1303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林
审判员*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