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丰装饰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秀撤初字第6号

原告:嘉兴市南湖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怡嘉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浩。

被告:嘉兴市元昌时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南湖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怡嘉装饰有限公司、嘉兴市元昌时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湖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磊

代理审判员臧 琼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