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丰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鸿丰装饰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3508号之一 原告:浙江鸿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2608号福地广场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9764406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鸿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鸿丰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鸿丰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6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306元,由原告浙江鸿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顾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