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民初字第4359号之二
原告: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28号2幢杭州祖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28房间。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夏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浙江夏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3元,合计3079元,由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楼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谢心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