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4民初368号
原告:***,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
原告:***,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河南省广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出渣路涧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秦忠俭,总经理。
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西环路15号。
负责人:左学荣,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喜芹,河南雅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美君,河南雅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魏世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朋,公司员工。
第三人:焦作市马村区武王街道办事处王母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王母泉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亮,支部委员。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广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分公司、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焦作市马村区武王街道办事处王母泉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广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广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崔广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