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4民初1474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女,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河南省广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出渣路涧西街**。
法定代表人:秦忠俭,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广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荣
书记员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