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广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03民初310号之二
原告:***,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林坚,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广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出渣路涧西街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刚诉河南省广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990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拜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