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3931号
申请人:***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74086A。
法定代表人:王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洪祥,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志,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59号院16号楼5层附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917973XX。
法定代表人:方丽影。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90,205.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其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65119192021001157。
本院认为,申请人***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90,205.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一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