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67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志,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洪祥,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59号院16号楼5层附38-5号。
法定代表人:方丽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云丽,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苍培,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5.92元,减半收取36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653元,由***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5.92元,减半收取3652.96元,由***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张晶晶
审判员 黄智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