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03财保62号
申请人河南瑞尔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新区中原电气谷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祥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观景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43.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价值243.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邢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