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财保24号
申请人:河南正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建设西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6984253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恒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白桥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342124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正扬电气有限公司向驻马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145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编号:208780496202200××××)。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正扬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