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恒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81民初2119号 原告:***,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告:河南恒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交通路与天中山路交叉口1119号中南阳光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宁市江南区,现住南宁市。 被告:**,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宁市江南区,现住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恒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