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与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民初152号
原告: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金湘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44612F。
法定代表人:董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云南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晔东,男,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住所地曲靖市园林路**社会信用代码125303004317167805。
法定代表人:唐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洁,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94026D。
法定代表人:甄冬长,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庭外和解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08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2044.5元,由原告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 锐
审判员 高体所
审判员 刘宗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科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