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昆明恒沃贸易有限公司与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2582号
原告:昆明恒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花渔沟社区小哨村民小组252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兵。
被告: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金湘园57-4号。
法定代表人:董明。
原告昆明恒沃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恒沃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恒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13元,减半收取15256.5元,由原告昆明恒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艺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