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云2328民初793号
原告:通海华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三板桥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41476970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金湘园5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44612F。
法定代表人:董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朝辉,云南边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通海华瑞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与被告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兄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朝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华瑞公司与兄弟公司签订的《云南元谋现代种业园项目外墙仿石漆承包合同书》;2.由兄弟公司赔偿给华瑞公司损失(工人工资、材料费和材料运输费)284625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2日,原告华瑞公司与被告兄弟公司签订了《云南元谋现代种业园项目外墙仿石漆承包合同书》,约定兄弟公司将云南元谋现代种业园建设项目工程承包给华瑞公司施工,工程总价款为660000元。协议签订后,华瑞公司按约定开始施工,当其按合同第二阶段约定完成腻子粉的披挂时,兄弟公司不予支付工程款。2017年6月13日,华瑞公司向兄弟公司发出了书面催款通知书及停工、顺延工期通知书。6月24日,华瑞公司发现兄弟公司已经将工程交给他人施工。由于兄弟公司严重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兄弟公司应当赔偿华瑞公司因基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料费、人工费及材料运输费损失。
被告兄弟公司辩称,因华瑞公司施工质量差,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意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并未对工程量进行结算,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兄弟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已经超过了工程量。华瑞公司所举的损失是材料费和人工工资,却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费发生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人工费大部分也发生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且合同明确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要求兄弟公司赔偿损失有违合同约定。由于华瑞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且多次整改、返工仍不合格,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云南元谋现代种业园项目外墙仿石漆承包合同书》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的约定,要求被告兄弟公司承担损失于法无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原??华瑞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兄弟公司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兄弟公司有异议的,本院认定如下:
证据材料1两份通知、支付工程款申请书复印件,被告兄弟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其欲证事实,予以采信;证据材料2购销合同、送货单及图片复印件,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材料3照片复印件、证据材料4照片复印件、证据材料5照片复印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证明其欲证事实,不予采信;证据材料6照片复印件、证据材料8工时及工人工钱收据一本、证据材料9出货明细表,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材料10光盘,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对被告兄弟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华瑞公司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华瑞公司有异议的,本院认定如下:
证据材料2《承包合同》,与???告华瑞公司提交的合同一致,能够证明其欲证事实,予以采信;证据材料3技术交底记录,原告华瑞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能够证明其欲证事实,予以采信;证据材料4两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通知,结合原告华瑞公司的陈述,能够证明其欲证事实,予以采信;证据材料5施工日志,系被告兄弟公司单方制作的文件,无原告华瑞公司签章确认,真实性无法确定,不予采信;证据材料6通知、证据材料7解除合同通知书、证据材料9收条、付款证明单、借条、承诺、欠款条,原告华瑞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能够证明其欲证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如实下:云南元谋现代种业园建设项目原系被告兄弟公司承包给案外人**的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兄弟公司与**解除了合同。2017年5月22日,兄弟公司与华瑞公司签订了《云南元谋现代种业园项目外墙仿石漆承包合同书》,约定兄弟公司将云南元谋现代种业园建设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华瑞公司施工,单价为44元/㎡,工程总价款约为660000元。合同第九条第1项约定:“由于前期5#-1楼、5#-2楼、6#楼出现颜色不一致等严重质量事故,现返工所需费用由乙方(华瑞公司)自行承担。”第九条第3项约定;“如再出现质量事故,最终验收不合格,乙方不收取甲方(兄弟公司)任何工程款项自行退场,并将现有车辆抵押。”2017年6月1日,兄弟公司通过《外墙仿石漆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交底记录》向华瑞公司明确了相关质量要求,其中“质量要求”一项中明确要求: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和工程款发生纠纷,原告华瑞公司因此停工,??告兄弟公司共向原告华瑞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48485元。
另查明,工程质量存在裂缝、色差等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原告华瑞公司与被告兄弟公司签订的《云南元谋??代种业园项目外墙仿石漆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华瑞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兄弟公司同意解除,本院予以支持。工程质量存在裂缝、色差等问题,华瑞公司作为施工方,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提出工程质量由被告兄弟公司负责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损失应当由华瑞公司自行承担。且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华瑞公司要求兄弟公司赔偿其工人工资、材料费和材料运输费损失,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通海华瑞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云南元谋现代种业园项目外墙仿石漆承包合同书》;
二、驳回原告通海华瑞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69元,由原告通海华瑞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余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