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6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方菱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曹世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辉,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XX道XX中心,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艳霞,该中心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旻,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家齐,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西安市西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满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鹏飞,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方菱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菱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市XX道XX中心、原审第三人西安市西郊市政养护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菱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方菱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方菱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收取1771元,由上诉人陕西方菱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勤耕
审判员孙敏
审判员岳新文
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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