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意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嘉意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110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嘉意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湖山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128NB8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模范村2号附1-17-1号(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QMY95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嘉意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文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