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3民初736号之一
申请人(反诉人):***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人民路166号2栋4-502。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被反诉人):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1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雷,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陶,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或等值价值的不动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庐山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存款2000000元或等值价值的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卢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