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15938734XN。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宁县浙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协和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5560414142。
法定代表人:侯余良,该公司总经理。
江西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赣04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2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4执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江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徐新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