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艺墅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民初767号
原告:湖南艺墅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镇广胜村下东冲冲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077189454U。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道喜,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智智,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街道1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15938734XN。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兴,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濂溪区。
被告:盛本兴,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濂溪区。
原告湖南艺墅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兴、盛本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艺墅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艺墅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南艺墅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邱 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