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乾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24民初170号 原告:**,女,住高台县。 被告:**,男,现年约40岁,住高台县。 被告:甘肃陇乾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人民西路社区西环路3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2MA73CN6C7G。 法定代表人:**1,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陇乾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2月16日,原告**以与被告**、甘肃陇乾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预收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4元,不再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