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81民初2826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
被告:通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64号云南映象主题文化小区(一期)1幢4层4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MX45K4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腾冲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腾冲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产诚融合新区1幢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2BT7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通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腾冲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