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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81民初2821号 原告:**从,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告:***,男,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 被告:通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64号云南映象主题文化小区(一期)1幢4层4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MX45K4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腾冲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腾冲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产诚融合新区1幢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2BT7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从与被告***、通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腾冲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从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从负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