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晨光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8436号之一
申请人:濮阳市晨光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盘锦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物探院内公寓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21880255D。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供电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K63D9J。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濮阳市晨光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的名下账户(账号为41×××24)资金冻结7572154元。申请人缴纳了保全费5000元,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濮阳市晨光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名下账号为41×××24的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数额为75721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