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1民初3164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8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6年11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河南省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8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