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1民初3164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8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6年11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河南省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8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