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23民初134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生,住尉氏县。
被告:河南省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南、熊耳河东长城康桥花园16幢1单元18层P号。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