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2民初65号
原告:河南省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南、熊耳河东长城康桥花园16幢1单元18层P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彦宾,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住所地:上蔡县行政新区腾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河南省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蔡县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向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4元,由原告河南省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