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初416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2年1月16日,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2日,住长葛市。
第三人:河南省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恩席。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河南省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河南省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禹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裁决,向本院起诉;而河南省联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起诉【案号为(2021)豫1081民初3875号】。因此,本案应当并入(2021)豫1081民初3875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1081民初3875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耿冬涛
审判员 郭艳华
审判员 靳炳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