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23民初373号
原告:山西泰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右玉县新城镇下堡四完小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吕志元,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雄,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打工,住右玉县新城镇下堡村****,身份证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右玉农业试验站,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梁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根科,站长。
原告山西泰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右玉农业试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泰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销对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右玉农业试验站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泰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4元(山西泰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已预交10031元),由山西泰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