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02民初338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恒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的纠纷双方协商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