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丰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03民初2249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伊灿,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七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恒丰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洪山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