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1093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420642(1-1)。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保国,男,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刘凤云,女,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韩全保,男,195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马桂英,女,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赵亮,男,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会娟,女,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39号华丰国际装饰广场二期B区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344290XP。
法定代表人:刘凤云。
被执行人: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百荣世贸商城A2区15排843A、84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77981573M。
法定代表人:韩全保。
被执行人:郑州双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马头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8229508E。
法定代表人:赵亮。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保国、刘凤云、**、**、韩全保、马桂英、赵亮、李会娟、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双冠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王保国、刘凤云、**、**、韩全保、马桂英、赵亮、李会娟、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双冠食品有限公司价值5079462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鹤亭
书记员崔维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