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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保137号
申请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任该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刘凤云,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王科举,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韩全保,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马桂英,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申请人:赵亮,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李会娟,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张敏,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凤云。
被申请人: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百荣世贸商城。
法定代表人:韩全保。
被申请人:郑州双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赵亮。
申请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凤云、**、**、王科举、韩全保、马桂英、赵亮、李会娟、张敏、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双冠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凤云、**、**、王科举、韩全保、马桂英、赵亮、李会娟、张敏、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双冠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3216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万少卿
书记员张海龙